发布时间: 2016-03-28
第一条 为促使社会团体健康发展,加强对社会团 体的管理,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经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(下称登记 管理机关)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(下称社团).必须按 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(下称年检)。
第三条 社团年检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。如有特殊 情况.可适当顺延时问,但须于6月30日前结束。
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与其核准登记的社团的办事 机构不在同一地点的,可以委托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进 行年检,受委托的登记管理机关于年检结束后30日内, 将年检结果报送原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五条 社团年检的内容包括:
(一)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;
(二)开展业务活动情况;
(三)开展经营活动情况;
(四)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;
(五)协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;
(六)负责人变化情况;
(七)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;
(八)其它有关情况。
第六条 社团年检的程序是:
(一)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有关年检公告或通知;
(二)社团在规定的时间里领取《社会团体年 检报告书》;
(三)社团按要求准备材料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后,报送登记管理机关;
(四)登记管理机关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年检内 容进行检查并审核有关材料;
(五)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年检结论。
第七条 社团在接受年检时,应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上一年度财务决策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;
(三)《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》;
(四)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》或《社会团体登记 证》副本;
(五)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。
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对社团进行年检过程中, 可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,对社团财务进行检查或对其进 行财务审计。
第九条 社团年检的结论分为"计价"和"不合格 "两类。年检结束后,登记管理机关应在《社会团体年 检报告书》及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》(或《社会团体 登记证》)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。
第十条 社团符合下列情形的,确定为年检合格:
(一)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;
(二)依照章程开展活动,无违法违纪计为;
(三)财务制度健全,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;
(四)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;
(五)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;
(六)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。
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,为年检不合格:
(一)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;
(二)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;
(三)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;
(四)违反财务规定的;
(五)内部矛盾严重,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;
(六)违反有关规定乱收会费的;
(七)无固定办公地点一年以上的;
(八)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机构备案手续的;
(九)无特殊情况,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的;
(十)年检中弄虚作假的;
(十一)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。
第十二条 年检不合格社团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 限期整改,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社团,按照有关规定另作 处理,并出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予以公告,公告费由 社团承担。
第十三条 社团不接受年检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的,依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以及社会团体处罚有关规 定予以处理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